大学生掏鸟窝案终审获刑10年半 再审申诉被驳回( 二 )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鉴定书,上述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一审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闫啸天提出上诉,认为法院认定其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自己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保护动物。

  二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在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时从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信息可以印证,其对隼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应该有所了解。

  2015年8月,河南新乡中级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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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案终审获刑10年半 再审申诉被驳回

受访者供图

  服刑期间家属持续申诉再审

  7月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请。这已经是闫爱民的第二轮申诉遭到法院驳回。

  2016年闫啸天服刑后,闫爱民最先向终审法院河南新乡中院提出了申诉,理由是“闫啸天无犯罪预谋、犯罪动机,主观上不明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判决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

  2016年4月,新乡中院驳回闫爱民的申诉。驳回理由是: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二人预谋以“掏鸟窝”的方式实施猎捕隼,王亚军负责上树抓隼,闫啸天负责出售;明知所猎捕的鸟是隼的雏鸟,隼是国家保护动物;猎捕后将隼的照片上传至网上,然后出卖。故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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