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案终审获刑10年半 再审申诉被驳回( 三 )

  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两次共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的去向供认不讳,且供述相互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隼科(所有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捕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闫啸天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属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判决并无量刑不当。

  申诉被驳回后,闫爱民向检方提出再审申诉申请,其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数据有误,同时,量刑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方对案件启动了申诉审查,河南高院遂对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了审查。

  根据7月5日河南高院做出的驳回通知书,法院审查认定,闫啸天伙同王亚军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及隼科鸟类16只的事实,有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一审开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公安机关从闫啸天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以及在其家中查获4只隼鸟等证据均予证实。

  法院认为闫爱民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因此驳回其申诉。

  据闫爱民的代理人付建律师表示,此后,闫爱民将考虑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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