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厅官涉论文抄袭 复制比高达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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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红星新闻报道,深陷论文抄袭风波的湖南女厅官董岚,继博士论文被爆抄袭后,其在2002年1月上传的湖南大学硕士论文也被爆抄袭,总文字复制比52.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2.6%,文字复制比最高部分达70.2%。
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多来,湖南大学已经爆出4起论文抄袭事件,涉及4人、5篇论文。其中,硕士毕业生刘梦洁、曹律的论文已被认定抄袭,校方做出了撤销学位、处罚导师的相应处理。近期被爆的湖南娄底市政法委某科科长马晓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董岚、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等人涉嫌抄袭的行为,还在调查中。
细看剩下这三位的身份,有个共同点:均是公职人员。那么,问题来了,公职人员涉嫌论文抄袭,其调查处理有没有不一样的地方?应该怎么样?
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由此可见,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主体主要还是学位授予单位,也就是毕业学校。这是理所当然的,不仅仅是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还因学校在这方面具备其他部门不具备的专业性,而且,这本身就是学校的职能和职责。
不过,该第七条还补充了一点,“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显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涉嫌学术不端,所在单位也必然受到影响,至少是形象上的影响。无论是从实际意义上,还是从程序上来说,其所在的单位该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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