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袭警,不应有超国民待遇丨长江评论( 二 )

根据福州公安通报 , 7月9日18时30分许 ,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在某路口执勤时 , 发现一外籍男子驾驶电动车载人 , 遂上前将其拦下 , 但驾车男子拒不配合并和民警发生冲突 。 随后 , 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鼓楼交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 经批评教育 , 该男子认识到自身错误 , 并书面悔过 。 警方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并让其所在学院将人带回加强教育 。

这名外国男子涉嫌两方面违法 , 一是骑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 , 二是妨碍交警执法 。

很多省份规定 , 电动车不能载人 , 载人即违法 。 妨碍交警执法 , 涉嫌违法犯罪 。 根据《治安处罚法》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至少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妨碍警察执法从重;而《刑法》规定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警从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