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老汉蒙冤32年终获无罪判决 拒领78万元补偿款( 三 )

二是工资补发或经济补助问题。耿万喜原所在单位已不存在,可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耿万喜共被羁押1590天,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耿万喜可获得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补偿金1590×315.94=502344.6元。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耿万喜还可以获得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百分之三十五的精神抚慰金。两项补偿合计近68万元。

耿万喜主张补发其自被羁押起至60周岁的工资,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其原所在单位早已解散,也没有事实基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还和耿万喜商谈了补偿方案,具体为: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盐城中院向耿万喜支付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补偿金68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10万元,合计78万元。耿万喜不同意该补偿方案,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2029230.51元。江苏高院认为,耿万喜提出的赔偿数额,既不符合苏高法发〔1998〕28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7月12日下午,耿万喜告诉现代快报采访人员,对于江苏高院做出的决定,他不能接受。下一步,他准备向最高法就申请国家赔偿提起申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