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航班的“国航监督员”牛宇虹何许人也?确系国航员工( 五 )

  曾因辱警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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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晚,李亚玲在微博再度发声,曝出自称“监督员”的女子是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的牛宇虹。并称,牛宇虹有多次类似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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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她第一次了,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显示此人曾因同样的事情大闹首都机场,被行政拘留5日”。李亚玲在微博中表示。

  采访人员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上面的确有牛宇虹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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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航班的“国航监督员”牛宇虹何许人也?确系国航员工

  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0号)显示,牛宇虹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及相应证据在案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程序均无不妥。两审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同时,据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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