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抛物频发,立法应有专门回应丨长江评论( 三 )

公众的担忧还在于 , 对高空抛物者适用什么法律 , 目前也存在不确定性 。 此次案件发生后 , 济南警方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以抛刀者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 。 现在转向刑事调查 , 是以肇事者对案情“供认不讳”为前提的 , 而且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罪名 , 这对高空抛物不太具有专门针对性 。

现在城市高楼林立 , 特别是高层建筑组成的居民小区越来越多 , 人们经常行处、休闲、活动于高层住宅之下 , 遭遇高空抛物伤害的几率越来越高 。 7月15日11点30分左右 , 南京沈女士正在停车场车内小憩 , 突然一块砧板从天而降 , 砸破车子后挡风玻璃 。 7月8日晚 , 郑州市某小区租户家一名13岁男孩从所在楼层抛下2个灭火器 , 幸无人伤亡 。

这就有一个立法治理高空抛物的问题 。 在我国香港 ,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明确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 , 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 , 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 , 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 , 即属犯罪 , 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元及监禁6个月” 。 这是精准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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