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抛物频发,立法应有专门回应丨长江评论( 四 )

在内地 , 高空抛物通常被视为一个民事侵权的问题 。 几年前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规定了赔偿主体和举证责任倒置 , 其中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住户共同赔偿的原则 。 这种思路带来两个问题 , 一是对高空抛物偏向侵权赔偿 , 一旦无人受到伤害 , 案件即不成立;二是民事上的共同赔偿原因变成肇事者的一种“脱罪”机制 。

考虑到高楼环境的普遍性 , 控制高空抛物与坠物风险非常必要 , 而且迫在眉睫 。 主要原则应是加大惩罚力度 , 可以考虑的方向就是设立针对性刑罚条文 , 而以侵权责任法为辅助 。 从逻辑上说 , 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死伤 , 自然要进行侵权赔偿 , 这种侵权行为其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 , 本质是危害公共安全 。 只有设立针对性条文 , 才能明白无误地告诉潜在肇事者其行为的严重后果 。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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