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负翁们”东山再起的机会来了( 九 )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 , 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 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 , 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 。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 , 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 , 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 。 此外 , 美国的《破产法》 , 具体到不同的州 , 规定、清算标准和执行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

在我国香港也有《破产条例》 , 其中规定 , 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的4-5年 , 在此期间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 , 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 , 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

在职业方面 , 破产人也将受到限制 , 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些职务 , 如律师、会计师、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绅士 。

在日常生活中 , 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 , 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 , 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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