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父或母探望时 应否应该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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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父或母探望时 应否应该中止探望

本文标题:子女拒绝父或母探望时 应否应该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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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2月生育一子李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聚少离多,感情不佳,儿子李某某多由父亲及爷爷奶奶照顾,2018年张某搬离被告住处。2019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随李某生活,并享有对李某某的探望权。因李某某已年满8周岁,故法院征求了其本人的意见,李某某表示母亲张某常年在外,回家居住时间少,对其照顾也少,还说过伤害其感情的话,故其强烈反对母亲张某的探望。

本案关于探望权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另一种观点认为,探望人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因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中,母亲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平时对儿子李某某鲜有关心照顾,谈话中李某某强烈反对母亲张某的探望。探望不仅是张某的权利,更关系到是否有利于李某某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中止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探望过程中不受伤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的利益为本位。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因李某某的强烈反对,不宜对探望作出判决及强制执行,但今后张某应加强与李某某的沟通,并给予其更多的关怀,以弥补母子之间亲情的缺失,争取孩子的理解。如关系缓和,张某仍可正常探望李某某,也有利于李某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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