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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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本文标题: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发生婚外情就净身出户?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7月18日,江苏高院下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问答的方式,概括了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50个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彩礼能否返还、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亲子鉴定如何启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等大家关心的问题,供全省法院审判时参考。

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付 " 青春损失费 "" 分手费 ",法院不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另外,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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