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四 )

△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债主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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