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185亿集资诈骗案”宣判,主犯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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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超185亿集资诈骗案”宣判,主犯获刑15年

本文标题:南京“超185亿集资诈骗案”宣判,主犯获刑15年

7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秀丽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秀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千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薛秀丽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被告人薛秀丽经与刘丹(在逃)、费翔(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南京易乾宁公司、江苏易乾宁公司后,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采用重复配置转让债权列表等欺骗方式,以支付5%-14.9%不等的年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不断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扩大集资规模,至2016年4月共向95067人非法吸收资金超185亿元。集资后,薛秀丽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对外贷款、投资股权基金等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利息、支付公司运营成本、个人使用等。2016年4月9日起,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南京易乾宁公司浙江地区多个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并查封、冻结江苏易乾宁公司等多个集资账户。经审计,至2016年4月13日,共有69561人计927156.8万元本金未兑付;2016年4月13日后,被告人薛秀丽经与刘丹等人商议又陆续兑付了前期集资款共计182291.61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购买的他国护照潜逃。2016年12月14日,薛秀丽在中国香港经深圳罗湖口岸回内地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薛秀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答疑解惑

案件宣判后,在法庭上,审判长就旁听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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