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185亿集资诈骗案”宣判,主犯获刑15年( 二 )

一、关于薛秀丽的量刑问题

答:根据薛秀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秀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千万元。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二、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补偿问题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涉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上海、天津、重庆等十七个省市,涉案财产处置、清退、发还等工作将待判决生效后,按“三统两分”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时对集资参与人统一汇总,按比例发还。

三、关于对已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处置问题

答: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的要求,做好资产清理、变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处置原则,根据涉案财产类别和状况,分类采取处置措施,规范处置涉案资产,实现资产变现最大化。

四、关于其他涉案人员处理问题

答:按照“三统两分”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优先管辖原则,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他涉案人员开展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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