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出群起诉群主”被驳回,法院:群成员自主自治( 四 )

法院认为 ,

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 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 , 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 。 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 , 都应坚持正确导向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 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 。 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 , 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 , 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 。 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 , 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 , 值得肯定 。

二、网络无限 , 行为有度 。 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 , 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 , 共享信息的便利 。 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 , 也是现实中的虚拟 , 网络空间自由开放 , 又包容和谐 , 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 。 没有规矩 , 不成方圆 。 用户在线 , 规则也在线 。 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 , 均为法律职业者 , 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 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 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 , 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 , 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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