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体现司法严谨理性 | 长江评论( 二 )

正如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所言 , 不确认赵志红就是“呼格案”强奸杀人案真凶 , 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 即赵志红也可能还真是那个真凶;但要认定赵志红实施该起犯罪 , 控方证据也没有达到“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 所以只能疑罪从无 。 这种法律思维 , 充分体现了法律与司法的严谨性要求 。

确认犯罪事实 , 需要有严密的证据链 , 证据链要形成闭环 。 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 , 且他案发时确实生活在案发现场附近 , 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 。 但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 , 供述不稳定 , 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

这就是说 , 目前这件案子只有赵志红本人供述 , 但缺乏可信的证据链 , 就算赵志红本人始终自认其罪 , 但法院也不能“就坡下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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