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体现司法严谨理性 | 长江评论( 三 )

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是原则 , 也是制度 。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 , 就算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了 , 实际上也只是提供了破案的线索和方向 , 能不能定罪 , 取决于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 这样的道理 , 也适用于赵志红这种死有余辜的死刑犯 。

司法的理想状态是“勿枉勿纵” , 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 , 即人类认知能力与理性的有限性 。 随着时间流逝 , 某些证据可能灭失;由于记忆有所不逮 , 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真诚”供述 , 也会与真相有不同程度的出入 。 自认其罪也存在“诈认”可能性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不能只让案件“局外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 还要让刑案施害方与受害方一样感受到公平正义 。 我们说“犯罪分子认罪服法” , 只有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 , 才能真正使犯罪分子“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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