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粮站女站长获刑:曾锁县粮食局大门,殴打副局长( 三 )

法院另查明 , 上诉人刘玉华长期单独或者纠集他人 , 无事或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辱骂殴打他人 , 扰乱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 , 并阻挠、操纵固镇县粮食系统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等十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


安徽蚌埠一粮站女站长获刑:曾锁县粮食局大门,殴打副局长

----安徽蚌埠一粮站女站长获刑:曾锁县粮食局大门 , 殴打副局长//----[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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