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30条政策措施 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 二 )

  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 , 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 二是取消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 , 三是取消地区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

  (二)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 。

  在提高投资便利度方面 , 放宽投资性公司准入门槛、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 。

  在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 , 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 , 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 , 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限制要求 , 便利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 , 便利外籍员工合法收入的购付汇和结汇 , 支持总部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 , 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 , 发行债券、股票融资 , 签发、使用商业汇票 , 开展证券投资 , 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 , 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 , 更好支持企业投融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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