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遭截肢,伤者为断臂讨要火化费获法院支持( 二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驾驶重型货车的夏某由于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而被判定为全责 , 老陈不负事故责任 。 因为这次事故 , 老陈也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并构成五级伤残 , 由于老陈和驾驶员夏某以及保险公司就老陈的损失赔偿没办法达成协议 , 老陈无奈之下只得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起诉的时候老陈把他残臂的火化费也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 要求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夏某赔偿并提供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费发票 。 保险公司和夏某庭审上对于老陈提供的火化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认为不应产生火化费 , 提出机打的火化费发票上丧者姓名一栏也没有老陈的名字 。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 虽然发票上未显示火化的具体对象或者未显示火化的残肢系老陈产生的费用 , 但是在老陈主体存活 , 仅火化部分肢体的情况下 , 要求在火化收据单上注明老陈的姓名 , 不合情理;殡仪馆收款发票制作的主动权在殡仪馆 , 作为机打收款收据 , 其内容亦是按照殡仪馆的制作习惯填写的 , 因此未注明火化对象的瑕疵不应由老陈承担;残肢火化费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 并非不合理费用 。 因此 ,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陈的火化费请求 。 判决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 保险公司按照判决金额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