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N聚投诉项目成员廉洁从业规定( 五 )
第四条
禁止21CN聚投诉项目成员收受被投诉企业赠与的现金
、
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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