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11)

  具体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案件中 , 依照法律规定 , 视具体情节及当事人表现 , 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由审判机关定罪处刑的外 , 有的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有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 恰恰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的方针 。 为了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 , 中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员 , 还规定了帮教、安置教育等措施 。

  新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 设立了教培中心 , 开展帮教等工作 。 目前进入教培中心的学员有三类:一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 ,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 。 二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有现实危险性 ,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主观恶性不深 , 能够认罪悔罪 ,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 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 。 三是因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 , 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 ,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 。 对第一、第三类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法进行帮教或安置教育 。 对第二类人员 , 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打击少数、挽救多数 , 对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 , 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进行帮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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