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透支母亲信用卡,法院判令“子债”仍需“母还”

近日 ,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母亲保管信用卡不善被儿子透支使用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 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 依法判令“子债”仍需“母还” 。

2011年10月 , 被告王某向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 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 , 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 ,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 , 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 。 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 。 王某收到信用卡后 , 将信用卡密码记在本子里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 。 无意中儿子得知该信用卡 , 遂背着母亲使用信用卡并产生透支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 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 ,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的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 , 被告王某向原告申请贷记卡 , 原告核发后 , 经被告开卡 , 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 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和被告王某 。 王某申请信用卡后 , 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 , 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 , 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 。 而原告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 , 本身并无任何过失 。 据此 ,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