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朋友圈写“不开房保证书”续:两当事女子称诽谤欲起诉(15)

刘祚良介绍 , 类似情况 , 因属隐私范畴 , 无论事实如何 , 都已经对当事女子的相关民事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 而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逆的 。 在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 涉事法官应当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女子所遭受的损失 , 首先是尽可能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其次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刘祚良称 , 起诉维权的女子能否胜诉主要取决于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 。 如果该法官确实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 则法院可能判处法官不承担责任 。 但由于实施胁迫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 所以当事女子可以考虑变更起诉对象 。 另外 , 如果该法官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 则法院依法处理即可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认为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类似情况 ,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 程雪认为 ,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侵权事实的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确定是这个案件的审理焦点 , 是否胜诉与诉讼请求息息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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