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治理“校闹” 严令禁止学校“花钱买平安”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 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 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 《意见》界定了8类应依法予以处罚的“校闹”行为 , 强调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

《意见》指出 , 实施下列8类“校闹”行为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 , 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 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 , 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