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二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

  第五条 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 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 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 , 加强行业自律 , 履行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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