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六 )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 , 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 , 确保信息安全 。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 。 因业务需要 , 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 , 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 , 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 , 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 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 , 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 , 记录访问情况 , 并采取技术措施 , 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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