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九 )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 ,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 ,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 , 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 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 , 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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