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2)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 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 , 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 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 , 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 , 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消除隐患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 , 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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