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二 )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 , 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 , 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

  规定还提出 ,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 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 , 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 , 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消除隐患 。 违反该规定的 , 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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