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 ,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 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 , 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 , 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 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 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 , 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 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 , 体现贷款风险状况 , 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 , 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 。 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 利率重定价日 , 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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