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疾病有无因果关系?难定( 二 )

  “因身体条件不好,1993年我从运输工人转为负责单位後勤工作,1995年经过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五级伤残,1996年正式退休 。 ”左金英说,1980年至1996年在职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一直由单位承担 。 2003年自己工伤复发,此後产生的医疗费单位却不再给予报销 。

  “我退休後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於工伤後遗症造成的,应由单位全部报销 。 ”2004年,左金英提出劳动仲裁,最终判定“以後凡因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应按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 。 ”此外,左金英还要求单位支付1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并报销1995至2002年的医疗费用 。 但因缺乏依据,又超出仲裁时效,并未得到支援 。

  2005年,左金英上诉至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单位报销2003年、2004年的医疗费用6020.5元,并驳回其以後凡因工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的请求 。 至今,左金英仍在继续上诉 。

  疾病与工伤的关系

  是报销医疗费的关键

  “1995年,伤残待遇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当时并没有伤残补助费一说 。 ”原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经理郭延庆告诉记者,1995年鉴定工伤等级,是为了满足左金英提前病退的要求,才配合办理了相关工伤待遇的认定,当时的“工伤”并非现在意义上的“工伤” 。

  另外,原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为左金英缴纳足额五险一金,退休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单位不予报销 。

  郭延庆还表示,在经过多次法院判决後,左金英一直没能证明自己提出的医疗费用是否与工伤有因果关系 。 相比之下,他们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为了进一步证明,2016年,左金英向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申请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希望能将所患疾病与工商联系起来,以便今後住院治疗都按照工伤职工待遇进行报销 。

  单位提交“老工伤”申请

  才有资格纳入工伤保险

  “左金英工伤事故发生於1980年,1995年作出‘工伤伤残五级’,在法律范畴内他的情况并不适用於《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档案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事故形成的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应由单位提交“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和有关材料,确认为“老工伤”职工身份後,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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