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再小也不能逃!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你知道吗?

江苏龙网:8月26日,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市府岗民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快速反应,成功查获了市局布控的号牌为苏AT1P**涉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车辆。

  

   8月26日 , 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市府岗民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指令 , 快速反应 , 成功查获了市局布控的号牌为苏AT1P**涉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车辆 。

 

  

   当天下午18时06许 , 扬州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 报警人称:扬子江路宝龙广场南边一辆红色轿车肇事逃逸 , 车牌号为苏AT1P** 。 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 , 工作人员通过对讲机呼叫 , 向所有路面执勤民警下达布控信息 , 要求岗点民警立即出警 , 布控拦截 。 二大队民警在接到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后 , 立即出警 , 做好拦截准备 。 18时17分 , 一辆车牌号为苏AT1P**的红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进入民警查控范围 , 民警随即上前将其拦停靠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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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 , 民警检查发现苏AT1P**车辆尾部有碰擦痕迹 , 经查证 , 驾驶人为吴某 , 其陈述事发时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子江路与开发路交叉口时 , 后面的一辆轿车与其发生碰擦 , 事故发生后 , 吴某下车检查 , 认为事故是对方的车子追尾造成的 , 而且车损不大 。

  

对方则认为事故碰擦是因为吴某的车子倒车造成的 , 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一致 , 吴某正好有事 , 认为事故责任又不是自己的 , 就驾车离开了 。 对方驾驶人在现场报警称吴某驾驶的红色轿车苏AT1P**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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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 二大队民警将该车辆暂扣 , 并移交给事发地管辖的三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 吴某的行为涉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一经查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记12分 , 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

  

民警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未造成人身伤亡 ,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 恢复交通 ,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 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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