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西工商局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再审获缓刑,此前被免刑罚

8月27日 , 陇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再审一案 , 对毛志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经再审查明:2017年9月3日晚 , 原审被告人毛志尧与亲属聚餐饮酒 , 21时许回家休息 。 23时许 , 毛志尧的妻子突发疾病 , 毛志尧和其儿子乘坐出租车将妻子送至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 。 毛志尧亲戚驾驶陕AJ19C7号小型轿车到医院帮忙 。 毛志尧安排妻子住院后 , 驾驶陕AJ19C7号小型轿车欲回家取衣物 。 9月4日4时40分 , 毛志尧驾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 , 撞上正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晓玲 , 致宋晓玲创伤性休克死亡 。 毛志尧拨打110报警电话 , 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 经鉴定 , 毛志尧血液中检出乙醇 , 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陕AJ19C7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转向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 , 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1-55km/h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毛志尧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 km/h的路段以51-5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 应承担全部责任 , 宋晓玲无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