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 二 )

二、处于禁养区 , 是否有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农户正常经营养殖场 , 却突然被告知 , 该区域已被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 , 需要立即关闭或者搬迁 。 一纸文件就让限期拆除养殖场 , 并且没有任何补偿 , 这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


 「养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

▲▲ 「养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 , 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被划为禁养区并不意味着就要无条件拆除 , 如果养殖在先 , 之后才划定禁养区 , 即使要拆除也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 养殖场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 最低是建筑成本价;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 。

会议上还明确 , 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 , 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 即使处于禁养区 , 地方也要重新为养殖农户安排用地 , 将养殖场搬迁至禁养区范围之外 , 重建养殖场 。 对于养殖农户来说 , 这无疑是保障其生活水平的利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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