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P户口本上儿子名字炫耀被拘 看律师怎么说( 二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铭认为 , 从韦某的行为动机、目的及结果来看 , P户口本名字的目的在于故意制造噱头 , 发到朋友圈的行为导致扩散和传播 , 其传播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此案中 , 韦某的情节显著轻微 , 未造成一定损害 , 纯粹自娱自乐触犯法律 , 所以警方依规相应给予了行政处罚以示警醒 。

  周铭说 , 无论如何变造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违法行为 , 只是行为方式和后果如触犯刑法 , 则可能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 如果以变造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为手段 , 无事生非 , 寻衅滋事 ,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此事中的行为虽然只是P图 , 但当事人上传朋友圈后 , 影响面较广 , 客观上造成恶劣影响 。

  反方律师:不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 , 可批评教育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 , 当事人韦某的行为并非伪造户口簿原件 , 只是PS名字 , 属于戏谑行为 。 变造一般是指变造原件 , 特别情况下也可以指复印件 , 处罚的前提是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 韦某只是在朋友圈传播 , 并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警方的处罚值得商榷 。

  律师徐利平认为 , 对寻衅滋事的定义中有一点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 韦某的行为不具备这样的危害性 , 更多的是一种恶作剧或者说是自娱自乐 , 在这种情况下 , 警方对韦某按照寻衅滋事行拘5日 , 执法过于严苛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解释 ,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中对“寻衅滋事”的定义 。 寻衅滋事 , 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 无事生非” 。 寻衅滋事存在入刑的界限 , 没有达到界限的 , 不能入刑 , 则只能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

  邢鑫认为 , 本案中 , 警方对当事人处罚的初衷是为了起到震慑的作用 , 但该处理过于严苛 , 就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和起到的社会影响做一个综合判断而言 , 批评教育已经能起到更好的示范效果 。 (采访人员 赵思维 何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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