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游戏装备、社交帐号……网络虚拟财产该如( 二 )

  每个人都珍视财产 。 只要它们给人们带来特有的便利、满足甚至幸福 , 人们不会计较这些财产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 , 是现实还是虚拟 。 正因如此 , 从游戏装备纠纷 , 到QQ号码继承 , 再到淘宝网网店分割 , 网络虚拟财产争议与日俱增 。 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关口 , 我们不妨借箸代筹 , 想想数字时代新人类的身后事: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以及如何继承呢?

  第一重门:财产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 , 但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 均可继承 。 然则 ,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位列其中?要想回答这一问题 , 必须明了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

  但遗憾的是 , 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迄今尚未达成一致 。 这里 , 我们不妨从其基本语义出发 , 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 。 首先 ,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数据的” , 这意味着它是经由信息技术所形成的0和1字节的组合 。 其次 , 它必须是“网络的” , 其诞生于网络、存在于网络 , 更重要的是 , 其价值实现与网络须臾不可分割 。 因此 , 那些诞生于线下空间而映射到网络的财产 , 譬如电子化的货币 , 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些虽然诞生于网络但可以脱离网络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 , 例如电子书、视频、音频等也不是 。 最后 ,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 或者说它是稀缺的 。 就此而言 , 仅有使用价值的社交账号并非财产 , 除非它带有稀缺的特殊禀赋 , 如6位数字的QQ账号 , 或者有着数万粉丝的微博账号 。 从外在形式上 ,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大致分为“在线账号”和“虚拟资产” , 前者是人们进入网络空间的入口 , 后者是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种信息实体 。 若用电子邮箱来类比 , 电邮地址是在线账号 , 而电子邮件便是虚拟资产 。 以比特币来类比 , 电子钱包是在线账号 , 而比特币就是虚拟资产 。

  我国民法上对财产持广义理解 , 满足上述内涵与外延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属于财产的范畴 , 得以从容进入第二重门 。

  第二重门:合同法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 , 我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网络 , 因此 , 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协议 。 可以想见 , 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的虚拟世界中 , 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 。 正因如此 , 在2011年的QQ号码继承争议中(2011年 , 王女士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 。 徐先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 , 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 , 留作纪念;同时 , 她还想要保留这个QQ号码) , 腾讯公司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 , 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 , 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 未经腾讯许可 , 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 , 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 , 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