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游戏装备、社交帐号……网络虚拟财产该如( 三 )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 。 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 , 便不难发现 , 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 , 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 , 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 , 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 。 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 , 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 , 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 , 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 , 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 。 倘若存在任何瑕疵 , 个人就可能摆脱用户协议的束缚 , 进入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后一道门:隐私 。

  第三重门:隐私法

  在涤除继承法和合同法上的障碍后 , 隐私权便成为虚拟财产继承的最后一道关隘 。 这一问题起源于世界上首例虚拟财产继承案“John Ellsworth诉Yahoo” 。 2004年11月13日 , 20岁的美国士兵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克安巴尔阵亡 。 在此前的两年间 , Justin主要通过雅虎邮箱和他的朋友和家庭联系 。 Justin牺牲后 , 其父John Ellsworth向雅虎公司索取邮箱账号 , 因为作为继承人 , 他有权收集Justin的“遗言”——Justin发给家人或其他人以及他可能收到的电子邮件 。 但雅虎公司声称 , 受限于用户协议 , 其应保护用户的隐私 , 不得将邮箱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 最终 , 法官做出了一个所罗门式判决 , 命令雅虎公司可以隐私政策为由不提供邮箱登录名和密码 , 但应制作一张包含邮箱内所有邮件的CD交付给John Ellsworth 。 据此 , 雅虎公司捍卫了“将用户的邮箱视为隐私和保密信息”的承诺 , 同时也遵循了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以及《存储通信保护法》关于“禁止未经授权者获取存储通信信息”的规定 。

  然而 , 这一对用户隐私权的维护确实是合理的吗?让我们看另一个真实的故事 。 1968年 , Grant Wilson被派往越南参加美军的迫击炮组 , 在之后的三年中 , 他一共向他的姐姐Sue写了35封信 , 详细描述了他的战斗和生活细节 。 这些联系着姐弟情感的信件被Sue珍重保存 , 并传递给她的后代 。 Justin与Grant,同样的战争来信 , 不同的载体形式和不同的继承结果 , 原因何在?

  其实 , 这种对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的担忧 , 实际上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人格在死后即不复存在 , 死者并无隐私权 。 在Grant信件的故事中 , 尽管那些越战来信因记录了特定时期的特定历程而使得隐私权附着其上 , 但这并不会给它们的继承带来困惑 , 因为随着Sue的死亡 , 她不再能对隐私加以控制 , 也不可能向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 并且 , 隐私权与主体密不可分 , 具有人身专属性 , 无法被他人取得或授权他人行使 。 对Grant信件的继承并无加害被继承人隐私权之虞 。 迥异于Grant信件等传统财产 , 虚拟财产的悖论就在于:继承人往往并不知晓相关账号和密码 , 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必须仰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 ,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遵守隐私协议以及禁止向非授权人披露信息的法规 , 又不得不拒绝继承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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