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 是问责泛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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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 是问责泛化吗?

▲▲ 「处分」"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 是问责泛化吗?▲▲

9月4日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 。 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 , 比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的13条 , 条款翻了一番还要多 , 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 。 那么 , 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问责是追究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 追究直接责任不是《条例》所指的“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一公布 , 便引发了多家媒体关注 。 有媒体称 , 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 , 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 。 2018年8月23日晚 , 安徽省巡查组4次拨打全椒县农村公路局扶贫干部张伟手机 , 后者因洗澡未接听电话 , 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此事一经曝光 , 立刻引发热议 , 有网友认为张伟委屈 。 同年11月 , 全椒县委复查后认为 , 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 , 处理不恰当 , 决定撤销该处分 。

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的结果 。 首先 , 《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也就是说这是一部党内法规 , 《条例》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 , 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 。 《条例》明确规定 , “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 这些都是间接责任 , 而非直接责任 。

在上述案例中 , 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 , 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 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 , 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 , 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

那么 , 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 , 如果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 , 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 , 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 , 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 , 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 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 , 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 , 《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 。 也就是说 , 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 比方说 , 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 , 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 , 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 , 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 , 则不在职责范围内 , 不应当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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