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 是问责泛化吗?( 二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 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 , 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 。 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 , 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 。 也就是说 , 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 结果”来判定的 , 以防止问责泛化 。

此外 , 为防止问责虚化 , 《条例》还专门规定 , “对党组织问责的 , 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 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

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 ,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问责的概念搞清后 , 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 《条例》第四条明确 ,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 也就是说 , 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 。 而《条例》第五条则明确 ,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 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 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

有人可能发现了 , 修订前的《条例》的表述是“党的工作部门” , 怎么修订后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了呢?原来 , 2017年3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此作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 , 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 , 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 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 ”

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 , 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 ,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 , 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 ,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 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 ,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 , 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 这意味着问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同级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 , 如果上述问责主体没有及时启动问责 , 上一级、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党组织均有权限启动问责 , 或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 。 这样一来 , 对同级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产生了更大的压力 , 一旦不能及时启动问责 , 不但问责对象跑不了 , 连问责主体也一样要被追责 。

增加问责程序规定 , 启动问责调查应组成调查组 , 调查对象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据介绍 , 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 , 缺乏对问责程序的详细规定 , 是导致问责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 此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 , 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启动调查后 , 应当组成调查组 ,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 , 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 , 与调查对象见面 ,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 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 , 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 , 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 , 形成调查报告 , 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 , 履行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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