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话:中央发话,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推卸责任!( 二 )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存在11种情形的 , 应当予以问责 , 与2016年相比 , 共新增了5条内容 。

问责的新增内容包括: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 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 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 , 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 , 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 拖沓敷衍、推诿扯皮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 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 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 ,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 , 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防止问责不力或泛化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

条例中明确:

启动问责调查后 , 应当组成调查组 ,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 , 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 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 , 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新条例还新增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

可以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的情形有三个: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 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 , 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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