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1069天,异地审理改判无罪后 女子提出443万国家赔偿( 六 )
判决刘秀丽无罪的是迁安市法院 , 她为何会向滦州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刘秀丽的代理律师肖之娥解释 ,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 , “二审改判无罪 , 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因此 , 原滦县人民法院 , 现滦州市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
刘秀丽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 , 她在2015年5月5日被原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 至2018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 共被羁押1069天 。 鉴于她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 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3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3219.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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