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1069天,异地审理改判无罪后 女子提出443万国家赔偿( 五 )

法院认定 , 李志敏因其母亲的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发生争议 , 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 , 李志敏向对方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 , 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 。 李志敏在网上发布司家营研山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 , 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 , 故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

法院认定 , 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 , 而公诉机关对李志敏构成敲诈勒索的指控不成立 , 故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关于重婚罪 , 法院认为 , 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 , 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 故李志敏和刘秀丽二人不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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