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宝马“变”二手货 销售商被判赔3倍购车款( 二 )

  另经查明,该车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出售记录,且有维修记录。在李女士购车后,并没有关于里程表的维修记录,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实为伪造。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为调表车、二手车以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而该情况是作为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涉讼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涉讼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三倍赔偿金139.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并无证据证实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销售王经理作为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女士主张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吴中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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