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胎儿被引产後仍存活 父母上诉获赔5万元( 二 )

  【鉴定】 医院告知不足 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2017年7月 , 胡女士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院 。 他们认为医院不负责任 , 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 让他们不得不抚养一个残疾孩子 , 生活蒙受巨大灾难 。 夫妇俩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

  医院在法庭上表示 , 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的 , 医院不存在过错 。 可是 , 一个已经被确定引产的胎儿 , 在注射了引产药物後 , 怎麽还会是个活胎呢?胡女士夫妇质疑 , 医院注射的药物剂量不足 , 是引产胎儿存活的原因 。 在诉讼过程中 , 胡女士和丈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探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鉴定意见首先确认 , 患方对畸形胎儿选择终止妊娠 , 医院进行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引产不违反诊疗常规 。 而且 , 给药剂量也是常规剂量 , 并不存在剂量不足的情况 。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在於“关於妊娠晚期利凡诺药物引产术後畸形儿可能存活的情形未予告知 , 视为不足 。 ”

  由此评价可以看出 , 在妊娠晚期 , 即便注射了利凡诺引产 , 仍然有生下活胎的可能 。 而胡女士接受引产手术时 , 已经接近足月了 。 医院却并没有将医学上的这个可能性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 。 根据病历记载 , 在引产前 , 医院检测胎儿的胎心已经为0 , 而且女婴出生後阿氏评分也都是0分 , 过了一阵子 , 孩子又出现微弱哭声 。 对於这种奇事 , 司法鉴定也表示“少见” 。

  最终 , 司法鉴定意见是 , 医院的告知存在不足 , 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 也就是说 , 医院没有将药物引产後胎儿会存活的可能告知患者和家属 , 这算是个过错 , 但医院的引产操作没问题 , 孩子活下来并不赖医院 。

  【一审】 医院被判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於司法鉴定的结论 , 夫妇俩无法认同 , 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 法院认为 , 夫妇俩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 , 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 , 因此没有批准重新鉴定 。 这一司法鉴定意见也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

  一审法院认为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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