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胎儿被引产後仍存活 父母上诉获赔5万元( 三 )

  而司法鉴定中认定医院的过错就是告知不足 , 法院据此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合法的知情权 。 根据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过错程度 , 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判决结果与胡女士夫妇的诉求相去甚远 , 他们更在意的是 , 在引产胎儿存活的这一问题上 , 司法鉴定和法院判决都没有确定医方的责任 。 夫妇俩随即提出上诉 。

  【终审】 夫妇质疑被驳回 法院维持原判

  在二审诉讼中 , 他们又提出了一连串的质疑 。 “医院的病历在婴儿出生前的一天时间里 , 未发现任何检查和治疗 , 没有做心电监测、胎心监护等 。 在注射药物後 , 也没有评估药物使用效果 。 ”夫妇俩认为 , 这才是导致婴儿活体出生的重要原因 。

  显然 , 对於孩子的存活 , 夫妇俩仍然纠结於医院没有事先检查出来 。 而事实上 , 手术前胎心监测已经是0 , 孩子出生後的阿氏评分也是0 ,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又活了 , 连司法鉴定都说少见 。

  提到阿氏评分 , 夫妇俩也有质疑:“孩子出生後明明有生命体征 , 阿氏评分却是0;病历记载家属着急抱走新生儿 , 反覆劝说无效 , 因此未予进一步检查 , 不符合常识和事实 。 ”他们由此认为 , 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记录以及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 。

  医院一方解释说 , 胡女士做引产手术 , 本就是不打算让胎儿正常出生的 , 所以医院也就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去处理 。 当新生儿出现生命迹象後 , 家属要求带走 , 医院才补做处理 , 做了病历的补充记录 。 这是正常的补记 , 没有篡改或伪造病历 。

  经过审理之後 , 二审法院认为 , 医院在胎儿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出生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 , 符合双方诊疗目的 , 虽事後补记相关记录 , 但这些病历资料在一审诉讼质证时 ,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 夫妇俩提出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理由不充分 , 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最终 , 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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