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借车为啥挨处分?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


党员干部借车为啥挨处分?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

//党员干部借车为啥挨处分?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

  9月10日 , 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 其中 , 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 , 怀柔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宇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近年来 , 因违规借车挨处分的党员干部不在少数 。 例如 , 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 , 其违纪情形就包括“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 。

  借车 , 看似“小事儿” , 却决不可“小视” 。

  近年来 ,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新型违纪行为 。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 , 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 更有甚者 , 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 , 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 , 不属于违纪 。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 。 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车 , 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 , 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 例如 , 广东省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 , 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后 , 对吴某有求必应 , 为其大开绿灯 , 妨碍了公正执行公务 , 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伏笔” 。

  针对这类问题 ,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条 , 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 。 《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这里头比较关键的一点 , 是区分“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 。 “违规借用”强调的是 , 党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 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 。 如果是亲属、朋友之间的正常借用 , 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则不在此限 。

  需要补充的是 , 上述规定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 , 即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 。 如果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 , 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 , 就成了受贿行为 , 就涉嫌违法 , 甚至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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