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借车为啥挨处分?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 二 )
还有一种情况 。 公车改革后 , 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 , 还美其名曰:“我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 , 若有人问起来 , 就说是为了公事” 。 这样是否就行得通了呢?
其实 , 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 , 并不允许随便跨越 。
2013年11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明确规定 ,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 2014年7月 ,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这一规定 。 2017年12月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按照这些规定 , 任何机关单位都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 否则就要受到依纪依法处理 。
2013年11月 , 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镇长田林平指令隶属于镇政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樟湖电力站 , 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借给”镇政府 , 美其名曰“公车公借” , 并要求樟湖电力站“好人做到底” , 报销使用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 。 2015年5月 , 田林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 。
违规借车 , 名为“借车” , 实为违纪 , 党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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