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香港法治内核当有硬度!违法行为不应受认同及支持( 六 )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规定 , 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 , 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 可处监禁2年 。
同时 , 《警队条例》63条还对袭警罪作出规定 , 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 , 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 ,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 , 可处罚款5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 。
身为香港立法会议员 , 如果被定罪或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专家表示 , 香港立法会议员身份并不能让他们在司法上豁免 。 议员是“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下产生的民意代表 , 肩负民主立法和维护特区宪制秩序的重大政治责任 。 议员纵容暴力犯罪 , 不断以自身行为挑战“一国两制”底线 , 严重违背了当选的法定忠诚条件 , 构成违背就职宣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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