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又( 三 )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 “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 。 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 , 具有较高知名度 , 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 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 , 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

同时 , 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 , 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 , 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 法院驳回了茅台的诉讼请求 。


【茅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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